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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百七十八 集权(3/3)

份的郡国兵的指挥权是郡守的制度权力,也是汉帝国早期郡守武职身份的制度性残留。而在刘备这边,刘备直接规定郡中役卒的人数被固定在一千人,可以少,不能多,且主要负责郡中治安、保卫工作。且刘备还额外规定,除紧急军情之外,各郡太守以下官员不得利用郡中役卒处理私人杂事,郡中役卒属公器,私人不得调用。刘备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凉州各郡缺少人口,大部分人力物力应当用于农业工业生产,而不是用来满足官员的个人需求,以此将郡中役卒的政治身份额和数量固定。如此一来,各郡郡守本身职权所拥有的武装力量指挥权力就被限制住了,郡太守无法利用自身的权限获得更多的武装力量。而州牧府武职从事的领兵权力则成为主要的兵权所在,且完全压过了郡太守本身的身份。在这个过程中,郡国政府的权力相对而言更加弱势,而州牧府的权威更加突出了。本来,州牧就是名正言顺的一州主宰,是太守的上级,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,太守畏惧州牧是正常的。然而在规则上,太守也是正儿八经的“府君”,掌控着重要的一郡之地的军政权力,双方的职权范围有所冲突。而刘备经过一系列的操作之后,逐渐将太守的权力予以限制,而突出自己作为州牧的绝对权力,以实现凉州范围内的集权。州牧府的集权趋势在凉州已然显现,且进程极快。(本章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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